泸州市民车辆借出后被盗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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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泸州市民康某于去年8月新买了一辆轿车并在保险公司投了保,保险公司提供的合同条款规定: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而被盗抢,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当晚,车辆被盗。律师说法保险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必须向康某理赔。康某作为投保车辆的登记车主,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盗抢险并交纳了保险费后,依法享有该车的保险利益,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相应的合同权利。轿车被盗是因盗车人的盗窃行为引起,刘某借车与轿车丢失的保险事故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在向康某赔付保险金后,可以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通过向盗车人追偿获得权益。
泸州市民康某于去年8月新买了一辆轿车并在保险公司投了保,保险公司提供的合同条款规定: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而被盗抢,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对此条款,保险公司未作任何明确提示。一个月前的一天,康某父亲在康某出差时将车借给了康某表哥刘某。当晚,车辆被盗。刘某家境不富裕,康某不想向他索赔,因此请求保险公司理赔,却被拒绝,理由是借车不是康某允许的,且康某不愿意要求刘某赔偿,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请问,保险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律师说法保险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必须向康某理赔。
一方面,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康某作为投保车辆的登记车主,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盗抢险并交纳了保险费后,依法享有该车的保险利益,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相应的合同权利。另一方面,虽然合同约定非经康某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而车辆被盗抢,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但由于保险公司当时并未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进行特别说明,我国《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做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因此,合同中对保险人责任的免责条款对康某不产生效力。
再一方面,康某对刘某赔偿权的放弃并未影响保险公司的合同权益。轿车被盗是因盗车人的盗窃行为引起,刘某借车与轿车丢失的保险事故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在向康某赔付保险金后,可以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通过向盗车人追偿获得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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