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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民车辆借出后被盗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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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泸州市民康某于去年8月新买了一辆轿车并在保险公司投了保,保险公司提供的合同条款规定: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而被盗抢,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当晚,车辆被盗。律师说法保险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必须向康某理赔。康某作为投保车辆的登记车主,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盗抢险并交纳了保险费后,依法享有该车的保险利益,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相应的合同权利。轿车被盗是因盗车人的盗窃行为引起,刘某借车与轿车丢失的保险事故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在向康某赔付保险金后,可以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通过向盗车人追偿获得权益。

泸州市民康某于去年8月新买了一辆轿车并在保险公司投了保,保险公司提供的合同条款规定: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而被盗抢,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对此条款,保险公司未作任何明确提示。一个月前的一天,康某父亲在康某出差时将车借给了康某表哥刘某。当晚,车辆被盗。刘某家境不富裕,康某不想向他索赔,因此请求保险公司理赔,却被拒绝,理由是借车不是康某允许的,且康某不愿意要求刘某赔偿,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请问,保险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律师说法保险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必须向康某理赔。
一方面,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康某作为投保车辆的登记车主,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盗抢险并交纳了保险费后,依法享有该车的保险利益,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相应的合同权利。另一方面,虽然合同约定非经康某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而车辆被盗抢,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但由于保险公司当时并未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进行特别说明,我国《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做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因此,合同中对保险人责任的免责条款对康某不产生效力。
再一方面,康某对刘某赔偿权的放弃并未影响保险公司的合同权益。轿车被盗是因盗车人的盗窃行为引起,刘某借车与轿车丢失的保险事故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在向康某赔付保险金后,可以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通过向盗车人追偿获得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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