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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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30日,泸州黄某驾驶小货车沿高速公路从北往南方向行驶至某出口处时,与梁某驾驶的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的小货车损坏,乘客吴某当场死亡。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黄某超载违章行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梁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以后,黄某单方面委托评估公司对小货车在事故中的车损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小货车的车损为人民币52286元。黄某为此支付鉴定费人民币2391元。黄某经鉴定其伤情为十级伤残。黄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被拒绝。
保险公司认为:黄某驾驶的车辆超载达到70%而上路行驶,根据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的责任免除,保险机动车违反道路安全法及其他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装载的规定属于车上人员免责范围,因此,保险公司不同意赔付驾驶员及乘客责任险、车辆损失。
此外,黄某未经保险公司定损,单方面向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因此,保险公司不认可评估金额,对于鉴定费、评估费等根据保险条款不予赔付。
律师说法黄某与保险公司建立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依法成立生效,双方均须按保单及保险条款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险条款中的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均规定了保险事故事发之时保险车辆超载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而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发生之时,保险车辆所载货物超过了核载质量,因此,黄某无权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所对应的保险金以及赔偿相应的损失。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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