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一司机被自己的车倒滑碾死保险公司赔12万

一司机一下车后被自己所开的车倒滑轧死,家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死者不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的“第三者”,拒绝赔偿。
家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近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2.2万元。2010年初,市民李猛(化名)独自驾驶自己的越野车在乌鲁木齐市东白杨沟附近时死亡。事后,经交警部门对事故认定,李猛在此下车并倒车后,因车辆忽然倒滑,被撞倒当场死亡。由于事发地点的路上有几块煤,交警估计李猛当时下车是要将煤块捡开或捡到自己的车上时发生此事故。随后,李猛的家人拿着事发前他在某保险公司投保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找到保险公司,要求按保单赔付12.2万理赔金。保险公司则称,李某自己被自己开的车撞死这起事故不在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拒绝赔偿。无奈之下,去年10月,李猛家人将保险公司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院,要求支付理赔金。法庭上,保险公司称,根据交强险的规定,保险公司承担赔付义务的前提是交通事故,而本案并非交通事故;同时,根据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规定,在保险期内,投保人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应给予赔偿,而第三者是指在车辆发生意外事故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该车上人员和投保人,而李猛属于车上人员,并非是第三者。天山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判断李先生属于“第三者”还是被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必须以其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被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车下人员”和“第三者”。
同时,由于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故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以随着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其次,李猛并非在驾驶车辆过程中致死,在发生事故时,他在车下,应属车下人员,因此,近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理应向车主支付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理赔金1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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