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

局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市局制定了《铜陵市社会保险费征缴业务操作流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社保费征收业务操作流程第一章社会保险费登记管理一、缴费登记(一)申请办理缴费登记的缴费单位在提交资料、证件后,地税部门应及时审核并向地税AHTAX2009征管系统录入新办单位的缴费信息资料(社保编码暂不录入,由社保部门发送覆盖)。
(二)对已经办理完缴费登记的单位,主管地税部门应当要求该单位填写《缴费单位登记信息表》,并在5日内持该表到社保部门办理开户参保登记。
(三)社保部门应根据缴费单位提供的《缴费单位登记信息表》,为该单位办理社保开户登记。社保部门应当按照缴费单位的《缴费单位登记信息表》中的税务登记证号码、微机编码等信息录入社保部门信息系统。(四)每月20日前,社保部门应向地税部门传递新增单位社保编码及登记管理信息。二、缴费信息变更缴费单位缴费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可以直接去社保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其中对于单位参保险种,缴费人数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影响地税部门接收社保部门核定数据的,由社保部门负责在每月20日前将相应变更信息传递给地税部门,地税部门根据社保部门传递的信息直接进行变更信息录入。
三、缴费单位注销(一)缴费单位需要办理注销缴费登记的,应先去社保部门办理注销参保登记,填写《社保费缴费单位注销登记审批表》,社保部门经过审核同意办理注销参保登记的,缴费单位再去地税部门办理注销缴费登记手续。(二)缴费单位到地税部门办理注销缴费登记,地税部门应审查该单位是否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款、滞纳金和罚款。再根据《社保费缴费单位注销登记审批表》办理注销缴费登记。
(三)对已办理注销的缴费单位,社保部门应及时停止产生应征数。第二章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核定管理一、社保部门负责审核、确定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负责办理缴费单位在职人员的每月增减变动业务、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缴费险种和缴费金额的核定业务。二、社保部门应于当月26日前向地税部门传递次月全部缴费单位核定应征数据。
三、地税部门应在次月申报期到来前将社保部门核定数据导入地税征缴系统,无法导入或者导入错误数据应及时传回社保部门重新进行核对。第三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一、缴费单位应与每月15日前(节假日顺延),按照社保部门核定应征数,向主管地税大厅直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网上申报户直接点击缴纳,进行缴费。如果点击申报可能造成重复缴费或形成虚假欠费。二、缴费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缴费单位请求缴纳部分当期社保费的,必须经主管分局审批同意,地税大厅方可给予开票缴费,未足额缴纳部分则认定为欠费,主管分局负责催缴该欠费入库。
三、缴费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保费的,地税征缴系统自动认定为欠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四、对于欠费单位要求补缴社保费欠费的,经主管分局审核各项欠费险种及金额后,可以在主管地税大厅填写《社保费申报表》,缴纳各项社保欠费。第四章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一、地税部门应建立台账,应对无缴费能力、有部分缴费能力和有缴费能力的欠费单位实行分类动态管理。
(一)对无缴费能力的欠费单位,可作死欠确认,但仍需密切关注其变化情况,不能放弃对其追缴的权利,尽力追缴欠费。(二)对有部分缴费能力的欠费单位要重点监控,动态掌握缴费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工资发放情况,分析欠费成因,制定清欠计划并跟踪落实;一旦符合有缴费能力标准的,要及时转为有缴费能力的欠费单位进行管理;当经营状况继续恶化并符合无缴费能力条件的,转为无缴费能力欠费单位的管理。(三)对有缴费能力的欠费单位,要纳入正常征管范围,及时清理欠费,杜绝新欠。有缴费能力而拒不缴纳的单位,要依照有关法规强制征缴。
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对连续3个月未进行缴纳社保费的缴费单位,由社保部门与地税部门联合送达《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限缴期限不超过3日;对拒不缴费的,应当下达《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限缴期限不超过15日。
三、地税、社保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及时掌握社会保险费的欠费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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