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温州一企业两车相撞保险公司竟拒赔
一般情况,保险车辆造成第三者车辆损失才予以赔偿,可如果肇事车辆和受损车辆都属于同一个车主,保险公司对于损失是否应当赔偿呢?日前,鹿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当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相应的金额,理由是不能无限制地对免责条款进行扩大解释。卢某和陶某都是温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职员。
2012年1月18日早上,两人驾驶公司的两辆车时,发生了碰撞。交警部门认定,陶某与卢某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两人所在的公司为此花掉了7万元维修费。可保险公司对于公司提出的索赔申请几乎是一口回绝。保险公司认为,肇事双方车辆都属于同一人,不属于三者险理赔范围,他们对于财产损失不予赔偿。事情最终闹到了法院。保险公司一口咬定,肇事双方车辆都属于该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不是第三方,不构成保险责任。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方面指出,即便保险公司要免责,那么其免责条款必须对投保人进行说明。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所依据的条款属于保险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该免责条款已尽到明确说明义务,所以该条款无效。保险条款约定该免责条款主要是为了防范骗保的道德风险,日常生活中,自己的车和自己的车相撞发生事故的事情很少见,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约定这项条款也是为了防止投保者故意制造事故,骗取保费。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在实际理赔中对此不能作无限制、无区分地扩大解释与适用。涉案交通事故中的两辆肇事车辆虽均属汽车销售公司所有,但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涉案驾驶员存在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公司的保险金。所以法院对保险公司的辩称不予采信。法院指出,因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已对受损车辆的损失进行定损,对车辆的修理费用7万元也没有异议,所以受损车辆的修理费按肇事双方的责任,在保险限额内由被告保险公司予以理赔。
因交强险财产损失的赔偿限额为2000元,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理赔2000元。因该事故由肇事双方驾驶员各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所以受损车辆超出交强险的损失70000元-2000元=68000元,由肇事双方各承担50%,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应理赔68000元×50%=34000元。
故此,鹿城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汽车销售公司交强险保险金、商业三者险保险金合计3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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