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有关工伤保险实行协议医疗就医制度
济南市工伤保险实行协议医疗就医制度。
20日,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济南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办法》已开始施行。该管理办法中明确,工伤保险实行协议医疗就医制度。职工在统筹地区内发生工伤后,应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
伤情危急时可送往就近医疗机构进行抢救,伤情稳定后及时转入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办法》明确,协议医疗机构得对工伤职工每天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清单及时打印发放,实行一日清单制度,并接受工伤职工(近亲属)的监督。在济南,工伤保险实行协议医疗就医制度,也就是说,职工在统筹地区内发生工伤后,需要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但是,如果职工发生工伤且伤情危急,能否先不在协议医疗机构就医,而是到就近的医院抢救?针对这一问题,上述管理办法规定,职工发生工伤后,伤情危急时可送往就近医疗机构进行抢救,伤情稳定后,再及时转入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济南市还要求,协议医疗机构应严格核实工伤职工的身份,杜绝冒名进行门诊或住院治疗,严禁挂床住院、虚报套取医疗费用、出具虚假医学证明、瞒报医疗事故等违规现象。在工伤医疗费用方面,济南还明确,下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将不予支付: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就近急救的除外),以及经急救治疗伤情稳定后未及时转往协议医疗机构而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合理检查、治疗和用药的费用;不符合入院条件和标准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分解收费所收的费用;因医疗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等。
《办法》规定,工伤职工不得通过伪造、涂改、损坏病历、处方、疾病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等手段,骗取与本人工伤不符、与工伤保险管理规定不符的医疗待遇;不得伪造工伤职工身份就诊,骗取工伤保险待遇;不得变卖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医疗器械、医用材料和服务项目,套取工伤保险基金。
而且,协议医疗机构应按医疗服务协议为工伤职工提供医疗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因过度检查、过度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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