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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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7日,从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平顶山市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标准全面上调,调整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增发金额8月31日前发放到位。此次调整对象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2013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伤残津贴:伤残一级至6级,增加200元至150元;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13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11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9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110元(孤寡老人为130元),其他亲属9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110元)。1996年10月1日前(不含1996年10月1日)发生的工伤,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
调整后,待遇仍达不到有关标准的,统一调整至:伤残津贴每人每月1380元;生活护理费,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120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100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80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1000元(孤寡老人为120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80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1000元)。享受本次待遇调整的人员不仅涵盖企业单位工伤职工,而且包含按规定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事业单位工伤人员。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执行伤残津贴的调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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