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零售药店定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各有关零售药店:《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零售药店定点工作暂行办法》已经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2年第四次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零售药店定点工作暂行办法为公开、公正、合理地对已取得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零售药店开展定点工作,确保定点零售药店提供安全、有效、优质的药品服务,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6号),研究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定点范围取得《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证》的零售药店为定点范围。
二、定点原则(一)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方便参保人员购药和便于管理。(二)坚持总量控制、布局合理。(三)严格条件,实行量化赋分,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三、条件及赋分(一)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20分)。(二)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20分)。(三)药店从业人员中,至少有1名专职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或药师以上资质的人员且自取得定点资格之日起签定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其中1名20分、2名以上30分,另外聘有兼职相应资质人员的5分。(四)药店其他从业人员全部签定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20分)。(五)零售药店营业许可范围没有除药品以外的项目,场所内无对外出租柜台(20分)。以上条件总赋分不低于80分,方可纳入定点。
四、申报程序(一)拟定点零售药店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1、《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2、零售药店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身份证明;3、从业人员名册、劳动合同、缴纳社保的证明,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或药师以上资质的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4、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材料;5、店址地理位置图。(二)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及相关资料后,按条件进行初审、赋分,确定拟定点零售药店名单,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
五、其他要求(一)在定点工作中,对尚未达到定点条件的零售药店给予6个月的完善期,完善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按程序进行定点。(二)零售药店需如实提交材料,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两年以内不签定定点协议。(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和管理,如发现定点零售药店经营管理中违反相关规定的,将视情况责令限期整改,或取消定点资格。(四)转让、买卖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自转让、买卖之日起定点协议终止。(五)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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