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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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涉案车辆保管合同及收取保管费,物业公司没有保管涉案车辆的义务。
家住海口秀英区某花园小区的武某将公司的宝马车停在别墅车库,钥匙放进家里保险箱。没想到,小偷砸门盗窃,并将车库内宝马车开走。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尽责,武某夫妇将物业公司起诉到海口秀英法院,索赔宝马车及租车损失等共计37万余元。
武某是北京一家科技公司董事长。2007年,公司花50多万买了一辆宝马车,该车由武某使用。武某和妻子在海口秀英某花园小区有一栋别墅,平时车子放在别墅车库内。2012年6月30日,武某回北京办事,将涉案车辆停放在别墅的车库里。7月3日,家中保姆放假归来,发现车库门敞开,遂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车辆被盗。
事发当日,武某及其邻居两家被盗。据公安机关勘察,盗贼将原告家厨房门砸开进入房屋行窃,将锁入保险柜中的车钥匙盗出。当警方调取当日进出记录时,发现小区监控系统失灵。认为小区保安未予核查导致车辆被开走,监控失灵又影响公安机关破案,武某夫妻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宝马车损失30万元,租车费及车票损失7万余元,共计37万余元。
小区物管辩称,被盗的车辆是登记在科技公司名下,不应该由武某夫妻个人名义起诉。而物业公司提供的安全保卫服务并不包括对武某夫妻车库及车辆的保管义务。因此,物业公司认为,他们与武某夫妻不存在车辆保管协议,并不需要为其车辆损失进行赔偿,且他们对宝马车以30万元定损也有异议。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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