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拟全额资助特困群体养老保险至60周岁
近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起草的《肇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提出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特困群体按个人缴费最低档次全额给予补贴至年满60周岁。
近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起草的《肇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提出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特困群体按个人缴费最低档次全额给予补贴至年满60周岁。
《办法》包括八章内容,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筹资模式、渠道及标准,个人账户的建立、计息、支取、保留、迁移和继承,支付待遇内容、条件和方式,基金的收支、核算和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办法》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的个人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按年、季度或月的方式缴费,多缴多得。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只能选择一种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
基础养老金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65元,由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出资建立。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中央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55元)的50%对我市给予补助(即每人每月补助27.5元),省财政补助每人每月18.75元,市财政补助每人每月9.375元,其余部分由各县(市、区)财政负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部分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自行负担。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提出,对城乡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等特困群体,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按个人缴费标准最低档次全额给予补贴至年满60周岁。有条件的地区应资助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由统筹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至年满60周岁。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自行制定,所需资金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自行负担。
各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应把城乡居保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为推动工作,《办法》提出,每年按参加城乡居保人数,以不低于每人2元的标准奖励给基层经办机构(镇(街道)和村(居)委会各1元)作为专项工作经费,具体标准由统筹区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统筹区政府负责统筹解决。其余细则,如统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保留、迁移和继承,待遇享受等,《办法》征求意见稿均与省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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