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633
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从2014年起以省统计局发布的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为确保参保单位和个人按时足额缴费,保障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我市日前下发通知,从10月1日起对单位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作出调整。
根据通知,2013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即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984元,2014年度单位职工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1952元、下限为2390元。单位职工以本人2013年度月均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基数高于上限的按上限计缴,低于下限的按下限计缴。
个体参保人员2014年度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选择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984元)的,月应缴费为796.80元;月缴费基数选择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2390元)的,月应缴费为478元。市区个体参保人员2014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2390元执行,缴费费率选择5.5%的,月应缴费为131.50元;缴费费率选择8.5%的,月应缴费为203.20元。2014年度市区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按人社部门核定的退休养老金为计发基数,计发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3984元执行,计发基数调整时间统一从2014年7月1日执行。
对于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涉及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3984元执行。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