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有关申贷公积金不收保险等费
昨天记者从我市公积金中心获悉,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只有在选择住房置业保证担保方式时,才会产生贷款中间费用。而苏州原本就不收取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的费用,而且也不存在强制性机构担保的情况。
据了解,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公积金管理机构运用职工及其所在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低利率委托商业银行向符合申请条件的缴存职工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和苏州市政府《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提供担保。
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共有三种担保方式,由借款人自主选择其中一种。一是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提供的保证担保;二是,有价证券(借款人或第三方名下的国债、国库券〈国家规定不可质押的除外〉),或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的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的质押担保;三是,借款人名下或他人名下等额住房公积金余额质押担保。
以有价证券和定期储蓄存单担保的,按银行规定的额度质押。住房置业保证担保是指依照建设部和中国人民银行《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规定设立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在借款人无法满足贷款人要求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为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而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行为。
当借款人出现违约,担保公司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住房置业保证担保的作用不仅提高了防范和化解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的能力,还能在借款人因工伤、意外事故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抵押物毁损或借款人家庭生活特困等情况导致还款困难时,担保机构为借款人提供切实的还款保障。
担保机构在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时,向被担保人收费一定担保服务费。为减轻贷款职工负担,降低贷款中间费用,公积金中心还按照贷款总额乘以1.5‰对借款人进行担保服务费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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