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应在户籍地的县区申请登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符合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均应在户籍地的县区申请登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按年度缴费,每年10月1日12月30日为次年度的缴费时间。
(城镇居民2011年度缴费时间为7月1日-8月31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年龄段实行最低缴费年限制度,断保人员可补缴间断年度的欠费。(一)本县区启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时已满60周岁及其以上人员,不再缴费。
(二)本县区启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时,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最低缴费年限为60减去本县区实行本办法时的本人年龄,也允许补缴,但最多不超过15年。
(三)本县区启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时,年龄在45周岁以内的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含补缴)。
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登记时应携带有效身份证、户口薄、参保人近期二寸照片等相关资料。村(居)委会、社区对参保人员资格进行登记、填写《参保登记表》,乡镇、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进行审核确认,并负责与金融机构协作征收保险费。参保人员参保后,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应将参保人员的户籍、年龄、身份证号和缴费档次等详细资料一并录入县区参保人员信息库。第十二条60周岁及以上老人参保时,其符合参保条件的配偶和子女要一起参保缴费。
第十三条重度残疾人参保时应持户口簿、身份证、残疾证、本人近期二寸照片、村(居)委会或社区签注的意见,县区残联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到所属县区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审核,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报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办理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手续。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要为每名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及养老保险档案。
个人账户包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总额及利息,集体补助总额及利息,财政补贴总额及利息。
第十八条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当年个人账户储存额及利息按规定进行结算。
参保人员有权向经办机构查询个人账户的相关情况,经办机构应及时提供相应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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