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有关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政策
唐山市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政策。
从唐山市人社局获悉,唐山市政府近日印发了《关于调整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唐山市将调整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缴费政策。设定最低缴费年限,2015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最低缴费年限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同时,调整缴费比例,2016年1月1日起将参保单位缴费比例由6.5%调整为7%,参保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不变。
2016年1月1日起,将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费比例上调0.5%,A档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缴费比例由8.5%调整为9%,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缴费比例由6.5%调整为7%;B档缴费比例由4.5%调整为5%。
据唐山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双基数缴费改为单基数缴费。单基数是年限制缴费办法,即退休人员达到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不再缴费,退休人员照常享受医保待遇。相对而言,之前实行的双基数是终身制缴费办法,需要参保人终生缴费。之所以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单基数政策,而将上调缴费比例延迟到2016年1月1日,旨在让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尽早享受不缴费待遇,并且在保证医保基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企业和群众负担。据了解,唐山市即将实施的单基数缴费政策规定,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医保最低缴费年限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最低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市本级及各县(市)区职工医保制度实施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或工作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唐山市职工基本医保制度实施后实际参保连续缴费的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含省、市政府批准的实际封闭运行企业和市本级及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记录的实际参保缴费的年限。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累计计算2015年1月1日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对于随单位参保职工,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须由单位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可一次性缴纳,也可继续按期缴纳。
其中,2015年1月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按原职工医保规定的缴费基数,以7%(2015年为6.5%)为比例缴费。自2015年1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按在职时的缴费基数(低于唐山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唐山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以7%(2015年为6.5%)为比例缴费。单位因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应清偿欠缴的职工医保费和滞纳金,并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人员一次性缴费至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国有、集体单位可视资产变现进度情况,按月缴纳医保费。
对于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须由本人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其中,2015年1月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按原职工医保规定的缴费基数,A档参保人员以7%(2015年为6.5%)为比例缴费,B档参保人员以5%(2015年为4.5%)为比例缴费。2015年1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缴费基数按唐山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A档参保人员以7%(2015年为6.5%)为比例缴费,B档参保人员以5%(2015年为4.5%)为比例缴费。
对于由外省市转入唐山市的参保职工,其在原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与转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按照唐山市职工医保相关规定执行。此类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最低缴费年限须达到唐山市规定的年限,且在唐山市的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5年,方可不再缴费。
参保人员享受88%住院报销比例。随单位参保职工和灵活就业A档参保人员,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和以本人上年度养老金为基数,按4%比例划拨个人账户;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需继续缴纳医保费的,以本人缴纳医保费的基数,按4%比例划拨个人账户;无法确定划拨个人账户基数的,以上年度唐山市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作为基数划拨个人账户。灵活就业B档参保人员不划拨个人账户。
唐山市人社部门提醒,达到最低缴费年限不再缴费人员原缴纳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须继续缴费,否则不能享受相关待遇。属于用人单位的参保职工,其保险费来源和缴费渠道仍按原规定执行;A档灵活就业人员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本人的个人账户中扣除;B档灵活就业人员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医疗保险代理机构负责收取后,交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类参保单位或个人须及时缴纳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否则不能享受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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