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苏州男子驾照过期出车祸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章先生的驾驶证过期后没有及时申请换发,但就在这段“空窗期”,他驾车出了事故,保险公司以章先生无证驾驶为由拒绝赔偿。近日,在吴中区人民法院的调解下,章先生和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支付章先生7万元。
2013年3月,章先生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的轿车投保,保险期自2013年3月15日至2014年3月14日。去年6月5日,他在驾车行驶中不慎撞上了马路中间的隔离护栏,导致车辆及护栏损坏。
随后,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章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拖车、修车加上护栏修复,他一共掏了10万多元。事故发生后,章先生向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拒赔,提出事故发生当日章先生的驾驶证处于被注销状态,属于无证驾驶,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其不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原来,章先生的驾驶证有效期至2012年9月6日,而他在到期后未按规定提交身体条件证明,驾驶证被车辆管理部门自动注销了。直到2013年8月13日,章先生才向车管部门申请恢复了驾驶资格,而事故就正好发生在驾照注销的这段时间内。见理赔遭拒,章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吴中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全额赔付。
驾驶证被注销后又恢复的是否属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理赔责任?吴中法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持过期驾驶证驾车属于“无合法驾驶资格”。
从价值判断角度看,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换发驾驶证的,应当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经审查,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注销驾驶证。而持过期驾驶证的驾驶人,未经上述审查过程,就个体而言,驾驶车辆引发交通事故的风险并不必然增加,但就整个持过期驾驶证的驾驶人群体而言,必然引起事故风险的加大,危害社会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
因此,本案应当认定为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不可曲解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确立错误的价值导向和评判标准。但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对于免责条款未尽到明确的说明告知义务,故经过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法官提醒:一般人认为,我为自己的车投了保,出了事保险公司就得赔,可事实并非如此。
作为车辆投保人,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保险合同约定。驾驶员没有取得驾驶证、驾驶证过期、未携带驾驶证上路行驶、酒后驾驶等行为,不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也违背合同,保险公司有权依照保险合同中的条款拒赔。因此,签订了保险合同后,投保人就应遵守合同,做到不违法、不违约。这样,一旦出了事故,才能顺利理赔。
另外,汽车保险合同一般为格式条款,是由保险公司未与投保人协商而事先拟定的。我国法律规定,格式条款提供者应当提醒投保人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以使投保人能够在知情的前提下,作出是否订立格式合同的选择。如果保险公司未尽到该义务,则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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