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波余姚完善建筑工人工伤保险保障
为分散建筑施工企业工伤风险,保障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合法权益,从今天起,余姚市正式实施《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须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由建筑施工企业为工程期间参与项目建设的所有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和一次性缴费手续。
在参保范围和对象方面,适用该《办法》的企业包括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单项工程建筑施工承包企业、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适用该办法的从业人员包括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与建筑施工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在建设项目中从事各类工作的从业人员。建筑施工企业中已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人员,不适用该办法。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根据建设工程项目合同总造价确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根据建设工程项目合同总造价,按以下标准计算:工程总造价为5000万元及以下的按1.2计算;工程总造价为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的按1.1计算;工程总造价为1亿元及以上的按0.9计算。
因建设工程项目总造价或建设工程项目中标价变更追加工程投资(造价)资金的,按追加资金的1补缴工伤保险费。建筑施工企业应在收到《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到我市地方税务局第三分局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
《办法》规定,工伤保险费作为规费列入建设工程项目总造价,在招投标及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当单独列项,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作为上利因素参与竞标。《办法》明确,工伤保险参保起止期限与建设工程项目工期起止日期相一致,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健全用工管理网络,建立从业人员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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