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金融功能的条件有哪些?
在我国,长期以来,在理论上把计划经济与商品经济对立起来,然后否定商品经济的存在,在实践上,已经实行高度集中的经济管理体制,一切资金由财政统收统支。所以在这种经济管理体制下,保险失去了存在的客观基础。这时,银行尚且不能成为国家执行宏观经济调节与控制的重要金融手段,保险的金融功能的发挥更是无从谈起。从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的话,保险的金融功能的发挥还受到很多限制。保险业内部管理体制和管理素质尚不能适应有效地经营保险资金,主要表现为:1.有计刘的商品经济要求保险企业必须是相对独立的、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按照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规律的要求和原则来经营,并取得企业经营的最高效益,从而达到社会效益与保险经济效益的统一。但是,我国的国内保险业务1985年起才开始实行分级核算,自负盈亏,改变保险系统历来统收统支,全国统一核算的体制,同时,虽经人民银行下放自有资金使用权,保险公司可以运用资金进行投资,但有许多必要的具体措施尚待完成,政企不分的问题也尚待解决。2.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要求开展企业之间合理、适度的竞争,但是,我国保险业缺乏竞争的环境。虽然,国务院颁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没有限定只有国营保险企业才能经营保险,甚至规定应支持农民,集股设立农村保险合作社。规定。地方国营,保险企业可以经营该地区内国营企业的各种保险业务。,但现实的情况是,国营保险企业一统天下,国营保险体系内部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的竞争。3.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必须运用价值规律,采取以经济手段为主,行政手段为辅的管理方法。但是,我国保险业,不论是保险企业的内部管理,还是国家对保险企业的管理,仍多半依赖行政手段,不能充分调动保险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4.近年来保险业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发展迅速,但专业人才的培养,现代管理技术的引进以及内部管理制度的改善,均眼不上形势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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