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出台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新政养老补贴全额发
昨日,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提高征地养老补贴标准。其中提到了将郑州市被征地农民的养老补贴标准,按照当地当期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更好地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利益。
我市被征地农民的征地养老补贴标准,按照当地当期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不再以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予以冲减。
不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可参加相应的养老保险。其中,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者达到法定领取待遇条件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同时享受。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者达到法定领取待遇条件时,若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则不享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若未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经核准可享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
之前,我市有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待遇是这样规定的:由基础养老金、征地养老补贴、个人账户养老金三部分构成。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规定发放。征地养老补贴的标准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减去基础养老金确定,并由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同时,实行保障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开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保障资金实行按月拨付,同时再预拨两个月的资金量,以确保支出户内存有不少于两个月的周转金。当保障资金发放将要出现缺口时,人社部门应提前预警。
“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我市有关被征地农民的保障制度,曾经出台多个文件。比如,市政府于2004年9月出台了《郑州市郑东新区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试行)》,其后各县(市、区)及一些乡(镇、办)自行推出了一些保障办法;2010年7月《郑州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出台。
这些“老办法”与这次新政存在一定差异,如何衔接呢?之前,实施“老办法”的县(市)、区可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的方式予以过渡,已按“老办法”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可继续执行“老办法”,尚未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可按“老办法”参保,也可按新政策参保;新政施行之日后新增的被征地农民执行新政策。
为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保机制,郑州市政府将成立郑州市被征地社会保障工作办公室,实行集中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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