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出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意见
土地被征用的农民符合哪些条件才能成为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对象?养老金如何筹集?近日,我市出台了《西宁市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对被征地农民的身份认定、基金收缴、收支管理、参保登记、各部门职责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
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有规定《意见》明确了被征地农民的认定范围和条件。在西宁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经依法批准,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按户计算人均剩余耕地不足0.3亩,持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年满16周岁及以上、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籍农民(含按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已转户的被征地农民,下同)。
根据本人自愿,可以参加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2012年12月31日前凡在我市境内经批准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在籍农民,为已征地农民。2013年1月1日后凡在我市境内经批准征收土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在籍农民,为新征地农民。
人均耕地的计算公式是被征地农民人均耕地=征地后该户剩余耕地面积÷该户农业人员总数。
政府补贴执行最低生活标准的15%在基金收支管理方面,《意见》明确了收入征缴、支出拨付等内容,其中个人缴费,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以征地时当地城镇居民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数,按35%的比例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费。政府补贴按照“谁征地,谁受益,谁承担财政补贴”的原则,实施土地征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以征地时当地城镇居民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确定,由各级财政部门优先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一次性提取15年的缴费补贴资金,将此项资金拨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集体补助方面,有条件的村集体可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新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根据当地城镇居民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变动适时调整。
达到年龄手续办结次月享受关于参保登记方面,《意见》明确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移交的《西宁市被征地失地农民认定表》及《西宁市被征地失地农认定花名册》,确认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已到位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流程(试行)》为参保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登记。做好劳动年龄内参保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管理,对达到待遇享受年龄被征地农民做好待遇核定和发放工作。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被征地农民,从办理参保手续并缴清所有的养老保险费之次月起享受养老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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