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大家参考的免赔额的实施方案

(1)根据新车购置价确定绝对免赔额的同时,给予费率优惠。保险公司可根据车辆新车购置价的不同,设定不同的免赔额。因为不同的车对于免赔额的要求不一样,高档的车辆由于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一般较大,这时车主就可以结合自己的经济能力和偏好选择不同的免赔额。在被保险人发生的每一次车损险事故中扣减相应的免赔额,同时在投保时相应地实行一定的费率优惠。绝对免赔额越大,费率优惠的幅度就越高,在客户投保时,可选择不同的绝对免赔额。这样设计既可以使投保人节约一定的费用开支,又可以使保险人节约大量的人力物力。
(2)对同一保险年度多次出险的车辆加扣免赔。对同一保险年度多次出险并索赔的车辆应当增加惩罚性免赔规定,从第二次出险开始,在绝对免赔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的免赔率(例如5%或10%),以示惩戒。也可根据车辆的出险次数,采取逐次增加绝对免赔额的方式,如在第二次扣减500元,第三次扣减1000元等方式进行。实行免赔额惩罚性递增的规定有利于促使被保险人加强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维护,加大对标的的风险防范,同时实行逐次增加免赔额的方式可以减少小额赔款的索赔。
(3)加大对超载车辆的加扣免赔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对超载问题做了更为明确和严格的规定。由于当前营业类货车超载现象严重,而且由于超载造成的事故数量和损失程度都在逐年上升,所以各家公司在修改条款时应根据《道路安全法》的规定作出相应的调整,加大对超载案件的加扣免赔和拒赔力度,以配合法律执行,维护交通安全,对一些超载车辆发生事故之后使其不能或不能完全得到保险赔偿,促使其按照规定装载并安全驾驶,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因为超载车辆始终处于高风险状态、疲劳驾驶状态,车辆巨大的惯性作用、车辆本身性能的缺陷以及得不到及时的维修和保养,是营运车辆特别是营业类货车高出险率、高赔付率的重要原因。针对目前车辆普遍超载及车辆超载有所不同的现状,保险公司可以在条款中明确列明不同的超载程度给予不同的拒赔比例,如:超载50%可给予30%的拒赔,超载100%给予50%的拒赔,对于超载200%和由于超载导致的保险事故发生可给予全案拒赔。这样可以根据现场查勘人员勘查取证情况和有关执法部门的证明予以合理公平的处理。
(4)为保证被保险人在发生重大损失时能够得到充分赔偿,可以采取递减免赔额的规定。递减免赔额是指免赔额随着损失金额的增加而减少,这有利于对发生重大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以充分补偿,更加充分体现保险的本质和意义。当然,被保险人的保险费支出也将相应提高。同时也要防范道德风险,防止被保险人因此在事故发生时恶意加剧损失程度。
(5)可以套用无赔款优待,实行无赔款免赔额优待。为进一步发挥免赔额激励被保险人谨慎驾驶的作用,可以采取惩罚性递增的规定。当无赔款发生时将自动将免赔额降低;相反发生赔款时将自动提升免赔额。在这方面,我国台湾地区的车险实践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台湾地区对车主第一次发生保险事故的修理费用的免赔额规定为3000元(新台币),第二次规定为5000元,第三次规定为7000元。以后再发生保险事故,免赔额不再增加。实行无赔款免赔额优待,将鼓励和诱导被保险人加大对保险标的物风险的防范。
另外,由于目前车险市场竞争激烈,要防止将免赔额的规定异化为同业之间恶性竞争的工具。在实践中,迫于竞争的激烈,很多保险公司并没有严格执行免赔额的规定,而是向客户承诺一旦投保,免赔额以下部分也包赔。其运作手法多是暗箱操作,并不写到保险合同中,扰乱了保险市场的竞争秩序。这就要求各保险公司切实地将经营目标从强调规模转变到注重效益上来,加强内控,加强行业自律,走上理性经营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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