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经销商、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目标严重背离,导致风险的进一步加剧

绝大部分车商在经营过程中,其经营的目标就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在没有其他条件约束的情况下,只注重自身销售业绩的维持和提高,很少考虑如何降低消费市场风险;少数车商甚至与信用差、不具备履约能力的购车人串通,帮助购车人骗取银行贷款;更有少数汽车经销商自成立起就抱着诈骗银行的目的,纯粹是借卖车之名行诈骗之实。
例如,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5月24日开庭审理的一起特大汽车贷款诈骗案中,以被告人宗某为首的特大骗贷团伙作案手段非常隐蔽,其犯罪活动采取“一条龙”式的流水线进行。以宗某为首的这一犯罪团伙以伪造汽车销售公司的营业执照等文件的方式,设立虚假的汽车销售公司,并在银行开立账户,而后通过伪造汽车销售合同、首期付款证明、购车人、担保人,并伪造其相应的身份证、房产证等资料,在保险公司骗取购买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进而在银行以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的形式骗取银行贷款。宗某等人还伪造了深圳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等资料,并在某银行彩田支行开立了账户,在银行骗取贷款并转入该账户,通过该账户开出支票,到小店兑换成现金,据为已有。早在2000年9月,现年30岁的宗某虚构在深圳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购买“奥迪”汽车的名目,伙同同案人员高某冒用“刘思顺”的名字,以该汽车公司的名义,伪造了购车合同和首期付款证明,骗购了深圳某保险公司的个人汽车消费保证保险,进而在某银行深圳分行深纺大厦支行骗取贷款人民币30万元。此后至2002年3月,宗某共以相同手法作案62次,直至案发。宗某等人的诈骗行为虽然隐蔽,但并不是没有被人发觉,可悲的是保险公司个别从业人员竟然也加入了他们的诈骗行列。同案犯刘某原来就是某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他发现宗某等人的诈骗行径后,不是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反而同流合污,利用职务之便帮助这个团伙在其所任职的保险公司骗购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并从中收取了18万元好处费。在这起诈骗案中,11名犯罪嫌疑人相互勾结,在不到两年时间内,利用虚假文件在保险公司骗取购买了汽车贷款保证保险,进而在银行大量骗贷,行骗63次,总金额超过1600万元。
一些银行在发放汽车消费贷款时,擅自降低放贷门槛,对贷款人资质审核不严,这也与保险公司的目标严重背离。为了获得贷款,购车者在汽车经销商的“指点”下,填写的个人收入难免存在“水分”。而银行为了增加汽车贷款业务,对此却睁只眼闭只眼,为日后购车者还贷埋下了隐患。当然,最后会出现城门失火、殃及鱼池的结果,这可能是银行始料未及的。
银行贷前调查流于形式,成为一桩桩诈骗案得逞的重要原因。在宁波市六银行分支“沦陷”虚假车贷案中,德清县武康深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之深在2003年6月到12月问,以本人或他人名义,虚构自己控制的汽贸公司的购车业务,累计从杭州、湖州两地多家银行骗取汽车消费贷款8笔,合计金额为486.5万元,截至2004年3月末,余额为407.1万元。这8笔贷款涉及农行(3家支行)、工行、中行、湖州市商业银行等,其中的6笔合计金额434.6万元涉嫌诈骗。2003年6月,徐之深从浙江省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进口宝马车,价格144万元,徐以汽车抵押和经销商保证的方式,从农行杭州市某支行取得了车贷99万元,但是未办理车辆抵押手续,办理上牌的有关汽车单证由经销商保管。就在同一个月,徐再次虚构汽车销售业务,向湖州市商业银行某支行重复申请车贷116万元。由于有关证件办理需要一定时间,该支行以深豪汽贸公司出具的“汽车消费贷款推荐保证函”及保险公司保证保险作担保,先贷款后抵押,满足了徐的贷款需求。但是该笔贷款发放后,徐的手续迟迟未补办。除此之外,徐还利用他人的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及伪造的车辆合格证骗取车贷。2003年8月,农行湖州市某支行在没有深入调查深豪汽贸公司练市分公司的情况下,与其建立了车贷合作关系,将借款凭证、借款合同、借款申请等空白贷款文本资料交给该公司,委托深豪练市分公司代办车贷有关手续。这种严重违规的信贷手法对徐之深来说求之不得。他借用三个人的身份证,虚构收入来源及借款人有关资料,以他人名义向深豪练市分公司购买宝马730一辆、帕萨特六辆、别克车一辆,先后从农行湖州市某支行骗取车贷3笔,合计金额203.5万元。更为严重的是,在银保合作中,银行自身不承担任何风险,保险公司承担全部风险,导致风险管理者缺位,也成为车贷案件频频发生的原因。2002年12月--2003年9月,诈骗嫌疑人蔡建忠、蔡建兵等人,从台州、杭州两地4家银行非法取得车贷合计4138万元,截至案发尚有余额3100多万元。另有诈骗嫌疑人徐政从台州两家银行非法取得车贷425万元,诈骗嫌疑人梁飞珍诈骗车贷86万多元。这些诈骗的手法主要为两种:一是以承包客运线路需要购置客运汽车为名,向保险公司和银行提供虚假客运线路承包合同、购车资料、抵押权证,骗取客运车贷款;二是以工程建设需要工程机械车为名,向保险公司和银行提供虚假工程机械合格证及购销发票,骗取工程机械车贷款。
银保合作协议中均明确,由保险公司负责对车贷借款人进行贷前调查,向银行提供调查材料并对资料真实性负责,同时保险公司还承担还款的保证责任。从而,银行轻易地认为车贷业务对其不会形成风险,放贷前往往不对保险公司提供的调查情况及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详细核实。这样,银行片面依靠保险公司,忽视了自己应当承担的风险责任,以至发生无法收回贷款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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