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投资型保险产品监管,强化信息披露
(1)需对投资型保险产品的风险做全面、深入的调查和分析。从保险公司经营指导思想、经营发展策略、社会信用环境、投资型保险产品设计、保险公司市场行为、保险客户需求等各个层面对投资型保险产品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准确把握投资型保险产品的风险点,实施有效监管措施和对策。
(2)从供给和需求两方面加强投资型保险产品的风险防范措施,完善信息披露制度。2001年12月6日,保监会出台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在销售投资连结产品时,向客户出具经保监会备案、用非专业语言表述的产品说明书,其内容应包含风险提示,产品基本特征,投资账户情况说明,犹豫期及退保等四项内容,目的在于使消费者能详细地了解此类产品投资收益与投资账户的关系、投资账户的投资政策和主要投资工具、运作方式及其受到的限制、对投资账户收取的各项费用的情况、投资账户面临的主要风险、未来可能的投资连结部分的利益给付情况、投保人退保时保险公司扣除的费用和投保人可退还份额等事项。保监会还要求开办投资连结产品的保险公司至少每月一次在公众媒体上公告投资账户的单位价值,告知投保人投资单位价值的变动情况。保监会《暂行办法》的出台和实施,将扭转我国投资连结产品信息披露不规范和随意性的局面,使此类产品的信息披露有法可依,保证信息的有效性、充分性和真实性,对于我国投资连结产品的健康发展大有裨益。
(3)强化对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产品宣传的管控。首先是对保险公司宣传材料的使用,应规定以总公司统一印制并报保监会核准的为准,任何分支机构不得印制投资型保险产品的宣传资料。其次,加强对保险公司印制的宣传材料的审核和把关,对宣传资料中可能误导消费的内容要立即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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