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和保险市场是否具有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特征?
1.从保险的生匬来看,它是一种经济保障劳务商品,也属于金融商品的范畴。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原因:(1)保险是以互助的方式聚集多数人的资金,以补偿其中少数人在意外事件中遭受的财务上的损失,或保障未来收入的稳定。因此,保险具有相互融通资金的性质。(2)在保险关系中,要保人交纳保险费以后,保险契约即成立。这时,要保人取得约定的保险金求偿权,而保险人负有赔偿冶付的责任。而保险费的交纳与保险金的偿付,都是以价值形态的资产——现金实现的,因此,保险不仅是有偿的资金移转行为,同时也产生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体现出一种借贷关系。只不过保险的这种借贷关系具有某些特殊性:一是互助性,二是;关系人的众多性,三是技术上的专业性。(3)保险商品的具体形态是保险单。保险单虽不具备。证券的性质,但有一定的转让性,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它是介于可转让金融资产与不可转让金融资产的中间形态。(4)人寿险。特别是养老类型的保险,是被保险人安排个人与家庭收入的一种方式,保险单成为个人资产的一部分。这种资产的金融性质是显而易见的。2.从保险企业的经营活动来看,它是一种价值资产的经营活动,金融财务管理技术是其经营管理上的必备条件。利息因素是计算寿险保费的第二因素,因为寿险通常是长期性契约,应将保费积存起来以复利累积生息,使其能达到未来必须支付的金额。其次,预定死亡率和预定利率的变化对各种不同性质保险单的保费高低、准备金的计算,投保人的利益、保险人的安全性都有复杂的影响。此外,保险企业为使保险基金具有获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多半需以金融性资产的方式(即从事金融性投资)来保存、管理基金而不采取实物资产的方式。因此,经济形势的变化,通货膨胀率以及利息率的变化是保险基金管理上最敏感的因素。这些动态因素还可能影响营业费用的膨胀。保险业必须具备预测、适应金融与货币市场动态变化的能力。这一要求是保险业和金融业在经营上的共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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