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保险资金运用的发展
自从1949年10月全国解放后,同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诞生,从此揭开了中国保险发展史上新的一页。中国在历史上第一次有了独立自主的为社会主义服务的保险事业。回顾20世纪50年代,我国保险业的负债业务虽然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日益发展而不断发展壮大,但资产业务因受高度集中的经济管理体制的影响,保险资金由财政统收统支,所以不存在保险的资产业务。保险基金已结作为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由财政安排使用,用于扩大再生产,进行基建投资;要么存入银行,作为银行的信贷资金来源,由银行运用。可见,在50年代,我国保险业是无权自主运用保险资金的。50年代末至70年代,我国保险业因受左倾的错误思想的影响,认为国家和集体对吃、穿、住、生,老,病,残,以及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都可以包下来,保险已完成历史使命,没有继续办理的必要。1958年10月,在西安财贸工作会议上决定停办国内保险业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从1959年起,专营对外保险业务。在这种情形下,保险资金的自主运用更是无从谈起。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科学理论的指导下,我国保险业的国内业务获得了新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从1980年起恢复办理国内保险业务,积极发展国外保险业务。1984年,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加快发展我国保险事业的报告》中指出总、分公司收入的保险费,扣除赔款、赔款准备金、费用开支和缴纳税金后,余下的可以自己运用……从此,我国保险业自主运用保险资金进行投资的问题,终于获得解决。保险资金能够进行直接投资,这在新中国保险的发展历史上还是第一次。这不仅仅是我国保险体制改革的一次重大突破,也是增强我国保险业活力的一项战略性措施。它对加快中国保险事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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