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充分发挥保险资金运用的分配职能
由于我国的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经济的发展必须有计划、按比例,因而,社会资金再分配也必须有计划、按比例地进行。正如周恩来同志在《关于发展国民经济第二个五年计划建设的报告》中提出:国家建设规模的大小,主要决定于我们可能积累多少资金和如何更合理的分配资金。如果我们的资金积累较多,分配得当,那么社会扩大再生产的速度就会变得较快,国民经济各部门就能够按比例地发展。”这充分说明,资金积累的多少是前提,而分配得当是关键。这就要求我们充分发挥保险资金运用的分配职能。分配职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的特殊信用中介功能,使保险基金中的暂时闲置部分资金得到重新组合和分配。通过资金融通,把特定存业或地区分散的投保人交付之保险费筹集起来而形成的保险基金中的闲置准备金,集中后再分配给资金短缺的国民经济部门或企业,参加生产周转。2、由于信用具有创造货币的能力,使可分配的资金超过现有资金的总量,增加资金运用规模。3、在国家有计划发展商品经济的宏观决策指导下,保险业通过合理调整保险资金运用的资金分配规模、结构、投向,促使资金流向经济效益好,国家急需的方向去,从而使整个经济结构得到合理调整。社会主义的保险资金运用,由于大部分资金直接参与着企业的资金周转,因而,企业资金的使用效果与保险资金的运用效果是一致的。又因为保险业可以运用的这部分资金既是信贷资金的一部分,也是整个社会资金的组成部分,它们的资金运动有着共同的目的,即促生产、促流通,不断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保险资金运用属于国家投资或信贷的一个方面,在国民经济中也有一定的地位,加上保险资金的灵活性、周转性、稳定性特点决定着它能积极地发挥调节社会经济活动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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