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对领导成员和员工如何进行监管?
有的国家和地区除了规定最低资本或基金的额度外,还规定必须由各种形式保险组织按其资本或基金实收总额的一定百分率,缴存保证金。如在日本,国内保险公司的创设必须具备3000万日元的最低限额实缴股份资本。主管大臣们认为必要的话,还可要求申请经营保险业的人提供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从业人员的监管保险从业人员一方面是指保险企业的高层管理领导人员,另一方面是指保险专业部门的经营人员。就对保险公司领导成员的监管来说,一些国家的保险法或保险公司管理条例规定,保险公司领导成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者,不能担当保险公司的领导职务,如果申请者没有达到法定数量的合格领导人数,则不允许开业。对保险公司领导成员的要求,主要是道德素质、文化程度、保险实践经验等,目的在于保证新成立的公司具有较好的人员素质,能够尽快适应保险市场的要求并依法经营。例如,英国1981年保险公司法规定,对于新提名的保险公司董事长、负责人、经理及壬要代理人,由贸工部进行资格审查,凡是因违法而受过法律制裁的人,不能担当保险公司的领导人;只有在贸工部认为符合要求并被认为称职时,贸工部才会发给批准任职书。法国保险法亦明确规定,申请者必须提交公司领导成员的情况,保险管理机关必须对保险公司的领导者的品质和能力予以审查,并经保险管理机关认可后,保险公司才能开业。至于政府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更是依法任免。对于保险专业部门的经营人员的监管,也是各国政府对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保险企业的重要专业人员的类别,各国法律要求不一,一般可分为:(1)核保员,负责衡量选择保险标的的风险、测定风险程度、决定承保和适用费率标准;(2)理赔员,负责研究理赔责任归属、调查损失原因及经过、计算赔偿金额;(3)精算师,负责统计资料分析、编制费率计算方法、设计险种和再保险、计算投资收益并协助安排投资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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