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发生并购的法律规范

如在美国,就公司并购而言,主要受有关控股公司法律的规范。这些法律规定,在保险公司发生并购时,除要求必须遵守保险专营原则(即保险组织只能从事保险业务,非保险组织不得从事保险业务)外,还有以下一些具体的要求:第一,必须有一定数额以上的股东或保单持有人(指相互保险公司)投票赞成。第二,在并购协议达成后的30天内,必须向监管机关提交申请,并须提供下列资料:(矍)控股公司的章程副本和公司合并协议的副本;(2)控股公司的主要持股人、工作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控制人员的个人背景资料;(3)有关控股公司的资本结构、财务状况和主要经济活动的资料。在提交资料后的—?定时期内(有的则规定30天),在控股公司或控股公司集团的身份方面,发生任何实质性的变化,都必须修改有关资料。此外,当个人持有一保险公司10%以上有投票权的股票时,他必须向监管机关提交有关个人身份情况、关联实体、现有的商业活动和财务状况等方面的资料。监管机关有权对这些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举行听证。在审查时,主要是考虑以下一些情况:(1)并购者和被并购者的财务状况;(2)并购者的信誉;(3)并购后的展业计划;(4)并购的资金来源;(5)购买价格或资产交换的公平性;(6)并购对竞争的影响,特别是是否会产生垄断;(7)对被并购者的保单持有人和股东是否会产生损害。只有在监管机关认为该起并购不会妨碍竞争,而且购并者值得信任时,才会予以批准。另外,并购后,在控股公司集团内部之间,即控股公司与被控股的保险公司之间以及该保险公司与该集团的其他公司之间,所发生的交易,必须遵守“平等与公平”的原则。为保证交易的“平等与公平”,控股公司法要求在存在隶属关系的公司之间的服务费用必须合理,而且分配给保险公司的控股公司费用必须合理,分配给保险公司的控股公司集团的管理费用必须根据商业惯例的标准建立在公平的基础之上。对于在公司集团内部发生的下列交易:(1)大型的资产购买、销售、转让或投资;(2)再保险协议;(3)有报酬的服务协议,尤其是诸如代理协议、总代理协议、索赔服务协议等;都必须事先向监管机关提交包含交易细节的书面资料,监管机关有权审查,并在认定有可能损害保险公司或保单持有人的利益时,有权不予批准该交易。
新品测评


保险方案



热门文章



最新文章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