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保险公司改组的案例
就公司改组而言,由于美国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主要有股份公司和相互保险公司等几种,因而改组主要是指这几种形式的相互转换,其条件分别如下:第一,在保险公司从股份公司改组为相互保险公司时,须满足下列条件:(1)改组计划必须由保险公司管理机构的大多数成员通过;(2)改组计划经为改组召开的股东大会的大多数成员通过;(3)在某些情况下,该改组计划,还须征得大多数有投票权的保单持有人或一些特殊的保单持有人同意;(4)改组计划须详细列明支付股票价格的方法,或者在支付股票价格前须征得本地监管机关的同意;(5)改组汁划由当地的监管机关在不损害公司的保单持有人或公众利益的前提下依法批准。第二,在保险公司从相互保险公司改组为股份公司时,须满足下列条件:(1)必须向当地的监管机关提交初步改组申请,该申请包含有公司管理机构多数成员通过的改组决议、改组原因以及改组可能给其保单持有人和公众带来的利益等分析资料;(2)监管机关必须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并指定一独立的评估机构对该公司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3)在监管机关向该公司的管理机构通报检查报告和评估报告副本后,管理机构须依此提交改组计划;(4)该计划必须提供一个将出资额转换为证券的基础;(5)该转换基础必须由一个客观的公式决定,例如在某一时期内,每个保单持有人的保费占总保费的份额;(6)该改组计划必须通知所有的保单持有人,并举行一个听证会议;而且该计划还须由监管机关根据“平等与公平”原则以及对保单持有人和公众有最大利益原则而子以批准;(7)该改组计划须根据公司章程由其保单持有人投票通过;(8)在保单持有人通过的情况下,如大多数或2/3以上同意时,监管机关签发一份新的执照,此时该相互保险公司就改组为股份公司了。六、停业的监管政府对保险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基本目的,是为了避免保险企业破产,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保险经营如同其他行业经营一样,也会面临着各种风险。这些风险主要有正常的经营不当、违法经营以及负债过多等。为了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政府都会进行一定的干预,干预的措施也会因保险企业的具体困境的不同而不同。通常,对经营不当,财务发生危机的保险企业,政府一般采取扶助政策,利用各种措施帮助其渡过难关,继续营业。如自20世纪以来,日本保险市场上无一家保险公司破产,究其原因,除保险业自身管理得法外,政府的扶助政策也是一个重要因素。但保险业若违法经营或有重大失误,政府便以监督者的身份,令其停业或发布解散令,选派清算员,’直接介入清算程序。又如在美国,若保险企业破产不可避免时,州保险监督官就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债权人能接管其资产。但在多数情况下,当保险监督官发现某一公司经营状况不好时,他总会想方设法进行挽救,主要是将公司的大多数业务进行分保,或者让实力雄厚的公司将其兼并,以避免破产的出现。再如,澳大利亚保险法第52条规定,当保险公司在经营保险业务过程中有可能承担不起赔偿责任,或已违反或不能遵守该法有关条款,保险监督官可以进行调查,如果保险公司申述理由不当,该法第62条赋予保险监督宫可以作出停止该保险公司签发、更新保险单和处理公司资产等一系列的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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