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问题保险公司停业与监督的措施
虽然各国对停业的监督措施互不相同,但一般是以下几项:整顿。整顿是指在保险企业有违反保险法规定的某些行为(如未按规定提取或结转各项准备金,未按规定办理再保险,严重违反法律关于资金运用的规定等),并且在国家保险监管部门限定的期间内未改正的情况下,国家保险监管部门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其进行整治的行为。一般情况下,整顿由国家保险监管部门决定。予以公告,并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执行。整顿组织在整顿过程中有权监管被整顿保险公司的日常业务,有权监督公司负责人行使其职权,有权停止开展其新的业务或停止其部分现有业务,有权调整资金运用。整顿以被整顿保险企业纠正其违法行为或恢复正常经营状况为条件而结束。接管。接管是指在保险企业实施了违反保险法规定的有关内容并造成了比较严重后果(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严重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情况下,由国家的保险监管部门采取必要措施,代为行使其经营管理权力,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恢复保险企业的正常经营。在接管决定公布后,由国家保险监管部门委派接管组织负责行使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力。在接管期间,如果接管组织认为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经接管后已恢复正常经营,经监管部门批准,可结束接管,乃由保险公司自己经营;但如果接管组织认为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资产已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经监管部门批准,依各国保险法和破产法有关规定进行破产清算。解散与清算。如果出现下列原因之一,保险企业将依法解散:(1)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或会员大会形成解散决议;(3)与其他保险组织合并或被其兼并;(4)破产;(5)保险合同全部转让;(6)股东或会员不足法定人数;(7)被吊销许可证;(8)解散的命令或裁决。无论哪种原因,保险公司的解散必须进行清算。各国保险法一般都授权保险监管部门负责执行对保险公司的清算,分别依据不同的解散原因,采取不同的清算方式。其中,由于前六种情况均属依法正常解散,清算人的选任及清算程序按公司法或合作社法的一般规定办理。而在后两种情况下,主管机关选派清算人从事清算,同时吊销营业执照,清算人须对主管机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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