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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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算的原因中,由于破产不仅涉及到保险公司,更重要的是涉及到保险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对此各国保险法律都规定,需由保险管理机关派员监督保险公司的清算,以维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值得一提的是,在西方国家,保险公司的破产被认作是政府行业管理政策的失败,故国家对保险公司破产的管理还表现在对其破产前的管理上。例如在美国,为了保护保单持有者的利益,避免保险公司破产,美国自70年代以来在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设置了保险管制信息系统,该系统通过计算机对各保险公司指定的指标进行分析,以便及时发现各保险公司的财务问题。如果保险公司破产时,保险监督官就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债权人能接管其资产。第二节保险经营的监督管理保险公司成立后,就开始经营保险业务。为了维护公众利益,国家对保险企业的经营范围、偿付能力、保险费率的核定和保单条款等方面的业务经营实行一定的监督管理。一、经营范围的监管所谓经营范围的监管,是指政府通过法律或行政命令,规定保险企业所能经营的业务种类和范围。由于保险业务的经营内容、方法,对社会稳定和公众利益的影响很大,因而,对保险组织在业务方面进行监管是各国保险业法的重要内容。一般地说,国家对保险企业业务范围的管理,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保险业者可否兼营保险以外的其他业务,非保险业者可否兼营保险或类似保险业务,即兼业的问题;二是同一保险企业内部,是否可以同时经营性质不同的数种保险业务,即兼营问题。对此,各国均通过法律加以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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