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的兼业问题如何理解?
(一)兼业问题为了保障广大被保险人的利益,各国一般均通过立法确立了商业保险专营原则。一方面禁止非保险业者经营保险或类似保险的业务,认为保险属保险业专营的业务;另一方面禁止保险业者经营非保险业务(除资金运用外),如银行业务、地产公司业务、生产性、商业性批发等业务,此外,保险业者不得从事未经核准的其他保险业务,保险合作社不得经营非社员业务,这主要是基于保险合作社为社员结合而成的团体,是非盈利性机构,从事非社员业务显然与其宗旨及经营原则、方法相悖。因此,许多国家对此多有限制。然而,也有例外,如英国的法律规定,从事其他商业业务为主的公司,经过批准也可从事与其有关的保险,作为其对顾客提供的额外服务,但必须保持会计独立。在发达国家,对于未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擅自开办保险业务的法人或个人属非法经营,国家主管机关有权勒令其停业并给予经济上及至刑事上的处罚。国家主管机关在对此监督管理时,对于非保险业在实践中易于甄别,而对于什么是保险或类似保险的业务,却难于确认,法律不可能穷尽现实中的种种情况,只能作出原则规定,而赋予主管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由监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定夺,以确保专业经营,维护国家不得兼业的保险政策。然而,由于跨业经营在西方发达国家已成为一种趋势,保险业不得兼业经营的原则已受到挑战。最近几年,在美国和西欧的一些国家开始出现了这样一些情况,传统上银行和保险之间的明确界限开始被突破,银行柜台上出售保险单、保险公司提供非保险的金融业务等现象越来越多。如美国16家老字号银行依据1982年的储蓄机构法获得经营保险的特许,另外依据廾I法律跨进保险领域的银行也遍及20个州,总数接近1000家。在一些欧洲国家,银行办保险的现象也日益普遍。银行与保险的这种“联姻”现象客观上起到了两方面的积极作用:第一,银行和保险业务的融合,银行和被保险人均能受益。由于银行拥有庞大的与顾客往来的账户,因此,客户投保,只需银行从其账户上划拨保费,这样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续保比例。第二,银行与保险公司的业务联合,便于保险的推销;但由此却给保险监管带来了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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