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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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兼营问题基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再保险等保险产品在技术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承保手续、保费计算基础、保险金给付的条件与方法也截然不同。而且,人身险具有储蓄性质,与财产保险兼营会为提前移用人寿险准备金提供条件,增加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难度和工作量,且——旦失察,必定影响保险业的偿付能力,影响保户利益。因此,多数国家禁止保险公司同时从事性质不同的数种保险业务。出于各国保险法对保险类别划分标准不一,因此具体的禁止规定也不全然相同,但一致都很严格,主要是指财产险与人寿险不得兼营。如日本的商法将保险区分为损害保险与生命保险两类,任何一个保险企业不得同时兼营两类保险业务。原联邦德国规定产物保险、人寿保险、疾病保险、信用保险等四类业务,必须分开经营。经营疾病保险的企业,不得同时经营意外保险。但有几个例外:(1)英国政府对保险经营的范围基本上没有限制,保险公司可以以会计独立为条件,同时兼营寿险和非寿险业务(在英国《保险公司法》中休为长期业务和普通业务);(2)美国各廾1一般都规定实行分业经营,但多数情况下健康保险可以由寿险公司和财产险公司同时兼营;(3)日本原本采取分业经营原则,但在1996年颁布的新《保险业法》中修正为: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设立子公司形式兼营保险业务。另外,各国保险法一般明确规定不限制保险公司同时经营原保险和再保险业务。但再保险人是否可以同时经营人寿险再保险和财产险再保险,各国立法无明文规定,一般从理论和实践上认为其可以兼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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