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监管费率的主要措施
政府监管费率的主要目的就在于防止出现后两种情况,即既保证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又不为其带来过高利润,产生不等价交易现象;此外,为保证费率既是建立在风险不同的基础之上,又足以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发达国家的主管机关一般是明文规定保险费率的计算公式,限制保险业者以垄断高费串谋取厚利,或硬性规定统一的费率。保险业同业公会也可以规定最低费率,各成员不得低于此费率招揽客户。保险监管机关对同业公会所订费率加以核准,以杜绝其弊端:在对费率的监管方式上,由于保险业务的性质不同,政府对保险费率厘定的管理方法也就不同。一般来说,多数国家对人寿保险费率并不直接管理,只是间接地加以控制。例如,通过对保险公司红利分配和相互组织盈余累积最高比率的限制,保险费中费用部分如代理人和经纪人佣金的规定,费率计算所采用生命表预定利率的报核等方式,对寿险费率的厘定进行监督。因此,人寿保险费率虽然由保险业自由决定,可能因竞争而略有高低,但仍不至于有重大差异。对于财产保险费率的厘定和调整,多数国家政府均规定必须先经核定后才能采用。但有时由于政府核定需要经过相当时间完成,致使与费率调整的需要不相配合,而发生时差问题。因此,美国的若干州规定财产与责任保险费率的采用,不必事先报核,认为保险市场中正常的竞争力量,足以对保险费率具有有效管制的功效,如加利福尼亚、乔治亚、伊利诺斯等州就是这种情况,而在另外一些州中,采取折衷办法,规定费串的决定,一方面必须报经政府核定,另一方面可先行实施,即所谓报核与实施并行制,如纽约、密歇根、马萨诸塞等州就是采取报核与实施并行制的。但美国绝大多数州仍采用事先核定办法。也有放任不管的,如英国及澳大利亚就采用自由费串制,亦颇有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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