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监督管理中的自留额问题
自留额问题历来是保险监督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即保险业对于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资已支付保费和基金、公积金、特别准备金及未分配盈余总和的——定比例。各国法律对这;一比例均有限制。为保证保险业风险分散,经营安全,企业要在不增加资本的情况下,既增加业务量,又不违反该比例,引起过重的负担,引发破产情形,就须将所承揽的业务进行再保险。因而,许多国家对保险业在分保方面也提出了法定要求。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巨大风险不断增加的情况下,这一点尤为重要。英国保险法对分保问题要求很严,可直接关系到申请经营保险的人是否可以取得授权证书,五、分红保险合同的监管分红保险合同也称分红保单,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参加保险业盈余分配的保险合同。这种保险合同,多在长期人寿保险中运用。一般是否采用分红保单,保险人有权自行决定,但如果是保险合作社形式的保险人,它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就要受法定限制,许多国家要求保险合作社签订的保险合同,以参加红利分派者为限、六、业务竞争的监管竞争是市场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可以促使保险业的发展,亦可能驱使某些保险公司利用不正当手段干扰正常保险市场秩序,导致保险市场J二的恶性竞争。对此,各国政府均主要通过对竞争手段上的限制来对保险市场竞争进行管理,如通过行政法规限定保险费率的最低限和赔付责任的最高限,禁止保险公司的超额承保,对违反者予以处罚。有的国家则是由保险同业组织进行行业自律,以此避免保险市场上的恶性竞争。以日本为例,政府对损害保险这种极易产生激烈竞争的业务的价格就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这被视为日本保险市场竞争激烈而没有恶性竞争的成功的管理措施,也是使日本保险公司得以长期生存并创造几乎没有倒闭现象奇迹的重要原因,七、业务状况的监管许多国家的保险法中规定,保险管理机关有权随时检查所有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拒绝。如在日本,保险法规就规定,保险公司开始营业后,大藏省有权随时让每个公司提交有关营业报告,并有权列保险公司俭查业务、财务状况和账目,如公司有违法行为或被认为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大藏省可取消保险公司的营业许可证,也可命令其合并,大藏大臣有权让业务经营状况良好的公司对陷入重大危机的保险公司的保险契约进行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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