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将上调工伤保险待遇8月底发放到位
综合考虑我省物价增长等因素,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7月6日下发通知,决定对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消息,等省厅文件到达,焦作市即着手开展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2年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2011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为此次工伤保险待遇上调的对象。
具体调整标准如下:一级伤残至六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伤残津贴分别上调250元、240元、230元、220元、200元、170元。生活护理费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标准,每人每月分别上调140元、110元、85元。凡在1996年10月1日(不含当日)前发生工伤的人员,本次待遇调整将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当中,配偶抚恤金每人每月上调110元(配偶是孤寡老人的为140元),其他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上调85元(其中孤寡老人或孤儿为110元)。凡在1996年10月1日(不含当日)前发生工伤的人员,本次待遇调整将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20元。
根据以上标准调整后,有关待遇仍达不到以下标准的,统一调整至以下标准:伤残津贴:每人每月1200元。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110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90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70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900元(孤寡老人为110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70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900元)。此次待遇水平调整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8月底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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