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开始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
五大改变惠及工伤人员自今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在我市正式实施。新《条例》亮点频现,五大改变惠及工伤人员。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负责人介绍,与2004年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相比,新《条例》在调整扩大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和工伤认定范围、简化工伤认定程序、提高工伤待遇水平、增强参保强制性等方面均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共有5大改变惠及工伤人员。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新《条例》规定:除现行规定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新《条例》规定: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新《条例》规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认定决定。
同时,新《条例》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中的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简化和缩短了争议处理的程序和时间,有利于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新《条例》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级别增加1至3个月职工本人工资。
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新《条例》将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增列为基金支出项目,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基金支付。同时,加大了对不参保单位的处罚力度,加强了对未参保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权益保障。此举进一步发挥了工伤保险基金的作用,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负担。
同时,新《条例》增加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的医疗费用的新规定,使得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救治,也从制度上遏制部分用人单位恶意诉讼,保障劳动者利益,并增加了对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规定。对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先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按日加收滞纳金;逾期不缴纳的,处以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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