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上调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昨日,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从今年7月1日起,新乡市开始上调2013年度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根据市统计局统计年报,2012年,新乡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包括劳务派遣工)为30409元(每月2534.08元)。据此标准,该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作出调整。调整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为2534.08元。
其中,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从每月1271.1元调整到每月1520.45元,最高缴费基数从每月5644.5元调整到每月7602.25元。对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调整后,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额最低每月304.08元。根据市统计局2012年新乡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30409元(每月2534.08元)的统计标准,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也作出调整。调整后,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为2534元。即: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每月1520元,最高缴费基数为每月7602元。
而对于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调整后,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金额为每月202.72元(平均缴费基数的8%)。为更好地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生活,6月24日,记者从市民政部门了解到,从7月1日起,新乡市市区城乡居民低保及五保供养标准均上调。据了解,为进一步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促进新乡市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经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统计局研究,并报市政府批准,该市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50元;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18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100元。
此外,市区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248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320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15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2220元;市区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由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00元。
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标准的提高,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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