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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张店区调整2014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标准

砰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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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为进一步提高张店区属企业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遗属的生活水平,自2014年1月1日起,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2013年12月31日前在我区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职工及遗属进行了待遇调整。此次调资及差额补发工作已于7月底完成。

为进一步提高张店区属企业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以下称职工)和工亡职工遗属(以下称遗属)的生活水平,自2014年1月1日起,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2013年12月31日前在我区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职工及遗属进行了待遇调整。此次调资及差额补发工作已于7月底完成。根据《关于2014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
为进一步提高张店区属企业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以下称职工)和工亡职工遗属(以下称遗属)的生活水平,自2014年1月1日起,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2013年12月31日前在我区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职工及遗属进行了待遇调整。此次调资及差额补发工作已于7月底完成。根据《关于2014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34号)文件要求,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分别为:
一级增加276元/月,二级增加266元/月,三级增加256元/月,四级增加246元/月。护理费的调整标准为:完全护理依赖人员增加217元/月,大部分护理依赖增加173.6元/月,部分护理依赖增加130.2元/月。遗属抚恤金的调补标准为:配偶增加105元/月、其他增加80元/月,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增加20元。已纳入工伤保险管理的人员,此次调整所需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纳入工伤保险的,由原渠道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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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数: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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