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市区企业高技能人才养老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

印发《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市区企业高技能人才养老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江人社发[2011]230号印发《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市区企业高技能人才养老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江人社发[2011]230号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现将《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市区企业高技能人才养老保险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财政局反映。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财政局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市区企业高技能人才养老保险补贴办法高技能人才是推动江门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为进一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贯彻落实《中共江门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江发〔2010〕4号)精神,建立我市高技能人才培养激励机制,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凡在市区(包括蓬江、江海、新会区)企业工作,并在当地社保部门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高技能人才(主要指技能劳动者中取得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可按本办法申请企业高技能人才养老保险补贴。外地来江门市区企业工作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高技能人才一并列入。
二、补贴标准及期限高技能人才养老保险补贴采取“先缴后补、一年一补”的方式进行。高技能人才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向各自缴纳个人养老保险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申请办理。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审核和区财政局复核后,按个人当年缴纳养老保险费50%的标准给予补贴。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高技能人才从核定的现有最高技术等级符合申请养老保险补贴当月起计算,每一技术等级补贴期限为3年。
若高技能人才在享受期限内再晋升到高一技术等级的,可在原核定补贴期限基础上再累加3年的补贴期限(如核定高级工等级享受期限为2011年5月起至2014年4月止,期间2013年2月晋升为技师等级后,享受补贴期限累加到2017年4月止。以此类推)。高技能人才办理养老保险补贴申请的同时核定享受补贴期限,每一技术等级只需核定一次。在补贴期限内,个人欠缴或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和按规定办理终止停缴养老保险当月起,停止享受高技能人才养老保险补贴资助。
三、资金来源和安排企业高技能人才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由市本级和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分别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资金按市、区税收分享比例分担。市本级财政分担的补贴资金在财政每年安排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资金中统筹解决。
四、申办材料申请企业高技能人才养老保险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江门市区企业高技能人才养老保险补贴个人申请表》(可在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
(二)缴纳社会保险的所在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出具的《个人缴纳养老保险明细表》(加盖社保局印章);
(三)高技能人才个人资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正本和复印件);
(四)高技能人才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指定银行开设的个人账户账号(存折或银行卡正本和复印件,首次办理时提供)。
五、办理时间和申办程序
(一)办理时间:企业高技能人才养老保险补贴申请每年9月份受理,办理上年9月至当年8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补贴(其中,2011年9月办理2011年5月至8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补贴)。逾期不再受理补办手续。
(二)申办程序:符合申请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在每年规定的办理时间内,携带申办资料到缴纳养老保险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办理。经审核通过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10月底前将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直接划拨到申请人个人账户。
六、其他
(一)申报企业高技能人才养老保险补贴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否则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二)本办法由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市(县级)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补贴办法。
(三)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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