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将三种情况医疗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
根据《关于在齐齐哈尔市开展解决破产改制及长期关停企业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医疗费试点工作的意见》,我市将国有、集体破产改制及长期关停企业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医疗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
据介绍,市本级国有、集体破产改制及长期关停企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经企业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未解除劳动关系、未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工伤人员的旧伤复发医疗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工伤职工自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之日起,享受旧伤复发医疗费待遇。已依法一次性领取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并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在此次解决范围内。
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的,不再重新进行认定;有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自行认定为工伤的,应提供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做出工伤认定的原始记录、事故证明、按工伤处理决定、《职业病诊断书》等原始材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不同时期政策规定予以确认。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确认,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将工伤人员统一向市国资委申报,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不存在的,由个人向市国资委申报。市国资委对申报人员确认其国有企业职工身份及工伤材料后,将工伤人员国有企业职工身份证明(档案),企业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工伤认定结论相关档案资料,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因工伤治疗的病历资料移交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确认,企业将工伤人员统一向企业主管部门申报,企业不存在的,由个人向企业主管部门申报。企业主管部门将确认后的工伤人员统一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并将集体企业经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营业执照,工伤人员经区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正式招工手续,企业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结论及相关档案资料,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因工伤治疗的病历资料及复印件移交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国有及集体企业工伤人员材料进行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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