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工伤保险的新规五大变化单位从业人员全部覆盖
为深入贯彻《社会保险法》和新《工伤保险条例》,完善天津市工伤保险制度,市人民政府以政府令的形式出台了《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新《规定》于2012年3月5日起正式施行,这标志着本市工伤保险制度实现单位从业人员全覆盖。
为深入贯彻《社会保险法》和新《工伤保险条例》,完善天津市工伤保险制度,市人民政府以政府令的形式出台了《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新《规定》于2012年3月5日起正式施行,这标志着本市工伤保险制度实现单位从业人员全覆盖。
新《规定》较之以往政策,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变化:
一是扩大了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同时对公务员工伤保障进行了制度安排。
二是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和待遇支付项目。《规定》将工伤预防费纳入基金列支项目,将原由用人单位负担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是明确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明确了本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支付标准,并规定由市政府另行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标准。
四是更好保障工伤职工权益。增加了退休后确诊为职业病职工可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多次发生工伤的人员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将《社会保险法》中关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规定写入《规定》,充分维护工伤职工权益。
五是强化了工伤保险法律责任。补充了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保险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医疗机构医师的法律责任,保障基金安全。
工伤认定范围属于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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