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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新版工伤保险规定将开始实施工伤保险扩面增项

孪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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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日前,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的《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正式公布,将于下月5日起施行。现行2003年版《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将同时废止。明确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职工均有依照本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其中,工伤预防费用为新增支出项目。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日前,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的《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正式公布,将于下月5日起施行。现行2003年版《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将同时废止。
日前,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的《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正式公布,将于下月5日起施行。现行2003年版《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将同时废止。新版《规定》从五个方面进行了规范,扩大了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确定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代位清偿的功用,解决了工伤职工无法得到及时救治或者无法实际享受待遇的问题,并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工伤职工权益。值得一提的是,职工退休后确诊为职业病的,也可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从五个方面进行规范扩大范围
要点:有雇工个体工商户也应参保。新版《规定》将参保范围确定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明确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职工均有依照本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本市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障办法,将由市政府另行规定。原《规定》第二条的表述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增改项目要点:将原来由用人单位支出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新版《规定》明确,工伤保险基金用于6项支出,包括:
1、工伤保险待遇;
2、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3、工伤认定调查费用;
4、职业康复费用;
5、工伤预防费用;
6、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其中,工伤预防费用为新增支出项目。在待遇支付项目方面,新规将原来由用人单位支出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标准由市政府另行规定。明确待遇要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至12个月。新版《规定》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做了详细的标准划分。
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至12个月:五级伤残为12个月,六级伤残为10个月,七级伤残为8个月,八级伤残为6个月,九级伤残为4个月,十级伤残为2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至18个月:五级伤残为18个月,六级伤残为15个月,七级伤残为12个月,八级伤残为9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3个月。保障权益要点:退休后诊断为职业病是由于在岗工作接触职业危害因素造成的,应当与在岗职工享受同等的工伤保险待遇。
在最大限度维护工伤职工权益方面,新版《规定》主要做了两方面规定:
一是考虑到职业病具有一定潜伏期,且退休后诊断为职业病是由于在岗工作接触职业危害因素造成的,应当与在岗职工享受同等的工伤保险待遇。新规规定:职工退休后确诊为职业病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是明确了职工多次工伤,待遇就高享受。新规规定: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多次发生工伤,应当按照伤残等级分别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按最高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先行支付要点: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以及因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情况,会造成工伤职工无法得到及时救治或者无法实际享受待遇。为从根本上维护工伤职工权益,新版《规定》根据上位法的有关规定明确: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追偿。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经办机构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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