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出台过渡性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待遇将大幅提高

为贯彻国家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新《条例》),在市政府相关配套规章制定的同时,为使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及时兑现新待遇,市人力社保局结合实际情况先行出台了过渡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更好地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记者从市人力社保局获悉,为贯彻国家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新《条例》),在市政府相关配套规章制定的同时,为使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及时兑现新待遇,市人力社保局结合实际情况先行出台了过渡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更好地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今年以来,本市已经上调了1-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等4项待遇,平均增长达12%以上。
此次又上调工亡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将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三项待遇纳入基金支付,是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又一重要举措。预计全年因待遇调整因素将增加工伤保险基金支出2.1亿元,受益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1.6万余人。此次大幅度提高工伤职工待遇,将原企业负担的大部分项目改由基金支出,对保证工伤职工待遇的及时发放,减轻参保单位的负担,提高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过渡性标准按照新《条例》规定,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调整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原标准基础上按照伤残级别分别增加1-3个月职工本人工资。
本次待遇调整涉及待遇项目均是指2011年1月1日起发生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支付的工伤待遇。对于今年以来已经发生的上述待遇,符合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支付。根据新《条例》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跨统筹地区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需由市政府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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