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工伤保险新规7月起施行将更好的解决工伤争议
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厦府令第158号,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并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新规定将对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进行适当调整,标准更加灵活和细化,对于工伤发生频率较低的企业,将进一步减轻负担。记者了解到,原《厦门市实施规定》(厦府令第113号)是2004年市政府公布的规章。
2010年国务院对《工伤保险条例》(下称《条例》)作了修改,省政府也对我省的工伤保险政策作了调整,《规定》的部分内容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急需修改。同时,经过十年的实践,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需要在《规定》中加以补充完善,因此,有必要对《规定》进行修订。
适当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在写字楼里上班的文员和工地上的建筑工人,他们发生工伤的概率是大不相同的。今后用人单位为不同岗位员工缴交的工伤保险的费率也将拉开档次,体现差别。据了解,新《规定》将原《规定》中关于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的条款予以删除,并授权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另行制定相关政策。主要是考虑到相关的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的确定需要适时进行调整,且不同类别行业内的各企业从事的经营活动本身遭受事故的风险程度也不一致,应在行业费率档次标准上给予更具体的细化。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不同行业、不同工种发生工伤的风险不同。新规定更加灵活,更加细化,
中央、省属驻厦单位可在厦参保《规定》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条例》和本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这一点与《条例》的规定保持一致。变化在于,对中央、省属驻厦事业单位,首次规定可以有选择地在我市参加工伤保险。针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问题,考虑到公务员工伤的认定和相关的争议解决程序与现行工伤保险有关规定不尽一致,此次《规定》并未明确将此类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市人社局将联合有关部门在近期另行制定政策。
施工企业按工程总造价比例缴费建筑、矿山及石材加工企业往往是工伤易发企业。针对这些企业的行业特点,2005年我市出台了《关于建筑、矿山及石材加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厦府(2005)356号),规定其以项目工程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明确了相应的缴费费率。此次,《规定》将其进一步法制化,并将范围适当扩大,规定所有建筑、交通等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在建工程建设项目为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具体表现在,除建筑、交通施工企业外,还将装修、装饰、园林绿化等所有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开工在建的工程项目一并纳入。比如,修建一座大楼,施工结束再进行二次装修,装修工原本游离于工伤保险之外,现在一旦他们发生工伤,也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治疗工伤,究竟需要多久?当患者和用人单位有争议时,将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予以确认。为化解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关于停工留薪期的争议,《规定》明确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停工留薪期争议进行确认,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待遇。此外,《规定》对一些事项进行了明确和细化。比如,针对因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工资额,导致工伤职工停工待遇降低的,明确由用人单位补足待遇。但工伤职工鉴定为一至四级的,经用人单位补缴后,工伤保险基金从补缴次月起,按照补缴后的标准核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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