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驻津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地方养老、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关于驻津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地方养老、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各有关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军区驻津部队为保障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进一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和军队人事劳动制度改革,根据国家和军队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对北京军区驻津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我市基本养老、失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驻津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要积极参加基本养老、失业保险社会统筹,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对象为上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1999年1月1日以后离退休人员。失业保险统筹对象为上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自1999年11月1日起开始缴纳。
单位缴费基数为参保职工月工资总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月工资收入。缴费比例为单位每月按其全部职工上月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按本人上月工资收入的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增加2%工资总额作为职工个人养老保险补贴。
职工1999年10月31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1999年1月1日后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自1999年11月1日起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失业保险费自1999年10月1日起开始缴纳。缴费比例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收入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代为扣缴。1983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1999年1月1日起缴纳失业保险费。
四、军队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养老保险业务由单位所在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负责办理;失业保险业务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五、本通知下发后,驻津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要按规定到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
今后,职工离退休时要按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计发养老金。由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离退休审批手续,报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到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职工如有失业情况发生,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及《关于城镇事业单位失业保险问题的通知》中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六、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为部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要妥善解决好他们的老有所养问题,切实保障他们失业后的基本生活。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驻津各部队要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共同努力做好这项工作。
七、如国家、军队和地方政府以后出台新的政策,凡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国家、军队和地方政府新的政策规定为准。
八、本通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军区联勤部司令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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