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关于加强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标准化管理的通知
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标准化管理,保证参保职工临床用药需求和医保药品的质量,规范医保药品价格管理,现就我市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标准化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标准化管理,建立苏州市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标准库(以下简称“标准库”)。标准库内包括目前我市各定点医疗机构的所有药品,由医疗保险药品、离休干部用药和自费药品三大类组成。
二、标准库内的药品实行通用名下的商品名管理,药品管理到剂型、规格、单位、价格和自负比例,并根据药品分类、名称、剂型采用统一的药品编码。标准库内所有药品的价格按照物价部门确定的最高零售价实行限价管理。
三、标准库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单位”)的药品库实行实时联网,定点单位药品必须与标准库内药品进行对照后方可正常使用。药品对照时,应对照到同名药品剂型、规格、单位和价格,仅有通用名的药品剂型可直接对照到标准库中对应的通用名剂型。
四、各定点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药品目录的对照和维护工作。参保职工在定点单位发生的所有医药费用必须划卡结付,对因药品对照失误等原因,导致参保职工医药费用结算错误的,定点单位应通过电脑进行退票后重新结算,不得进行手工退票。
五、市级以上定点医院因临床治疗需要,需增加标准库中暂缺的医保药品、离休干部治疗性药品及自费药品时,须办理以下手续1、经医院药事委员会讨论同意该药品入院使用,由医院药剂科填写《苏州市医保药品增补申报表》,由医院或药品生产销售企业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并附江苏省药品价格备案单或国家计委定价文件、药品质量检验报告单、药品生产(销售)企业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企业GMP证书等有关材料,以上材料必须加盖申报单位印章。2、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申报的资料认真审核后,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符合列入标准库条件的药品,以《医保药品价格联系单》的形式,提请市物价局审价,并在接到审价回执后3日内将该药品增加入标准库。
六、对2003年9月30日以前已在本市市级以上医院使用,通用名在国家及省医保目录内,商品名未进本市医保目录的药品,药品生产销售企业或市级以上定点医院可按第五条第1款的规定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认定后,根据“临床必需、质量保证、疗效确切、价格合理”的原则,增补医保药品商品名,并在苏州市劳动保障网上公布。
七、凡市和县级市集中招标采购的中标药品,通用名在国家及省医保目录内,而商品名不在我市医保目录内的药品,经市、县级以上定点医院临床应用三个月以上,疗效确定的可按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增补入医保药品目录。
八、定点单位在药品的使用和销售环节中不得以代币券、现金返还或发放实物等形式让利、促销,引导非正常消费。
九、医保药品出现以下情况时,将从医保目录内剔除1、国家明令停止生产或销售的药品;2、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当年抽检两次以上质量不合格的药品;3、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价格备案单等有关资料被查实的;4、在药品销售中,采用发放回扣等不正当手段的;5、药品中标后,不正常供货或变更规格变相涨价的。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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