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截止12月25日,我市已全部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一、本次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分为四类1、国有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中央、省属下放企业以及实施关闭破产改制的中央、省属和中央、省属下放企业,下同)和集体企业、原国有集体关闭破产改制企业在2010年12月31日前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鉴定为有伤残等级,且未终止劳动关系,又未纳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筹管理的伤残人员;2、上述企业中由企业或主管部门确认为工伤,但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伤残人员;3、上述企业中已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工伤人员;4、上述企业中工亡职工(含职业病死亡人员)供养亲属。对原已按照规定通过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等办法终结工伤待遇关系的各类企业工伤人员,不再作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二、五项工伤保险待遇同步调整、同等享受。经审核认定的老工伤人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伤残等级相应待遇标准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旧伤复发医疗费、伤残辅助器具配置及更换费5项工伤保险待遇。从纳入统筹管理的次月起,老工伤人员5项工伤保险待遇(含《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与其他工伤人员待遇同步调整、同等享受。
三、今后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将一并解决参保前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问题,避免再出现新的老工伤人员。因特殊原因遗漏且符合条件的老工伤人员,我局将按相关政策给予办理。国有、集体关破改企业中协保人员,少数未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但已实际享受协保或一次性经济补偿等改制政策待遇人员依照政策没有作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对企业已采取一次性了结等办法终止供养关系的各类供养亲属也没有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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