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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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续保期间死亡后有关待遇列支办法的通知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市就业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和我局《关于自谋职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处理意见》(苏劳社险[2001]2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养老保险续保期间死亡后有关待遇的列支办法通知如下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基本养老保险续保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按有关规定可享受丧葬补助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符合供养直系亲属条件的遗属可享受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或一次性救济费。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其丧葬补助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在失业基金中列支。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苏劳社险[2001]21号文件规定,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或一次性救济费,在死亡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的储存额中列支,不敷使用的,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继续支付。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中断参加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其死亡待遇仍按失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三、不支付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或支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后仍有余额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的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发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四、本通知从文发之月起执行。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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