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让打败保险“霸王条款”
市法院对2010年以来全市法院各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进行了综合分析,结果发现保险公司总计败诉案件数1355件,占案件总数的60.7%。这就意味着,投保人胜诉超过六成。保险公司败诉集中在对免责条款的范围界定存在模糊认识、保险人履行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程度不够等方面。11月26日,市法院民四庭庭长张健通过总结保险公司败诉原因,指点消费者如何打败保险公司的被保险人向负有责任的第三人求偿后才能向保险人主张权利。
设定此类索赔前置条件保险条款,实际上剥夺了被保险人直接向保险人求偿的权利,也不符合及时分散社会风险的保险功能。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按责任比例进行赔偿是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但在车辆损失险中不应当适用。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不符合保险法理,亦有违公平原则,与鼓励机动车驾驶者遵守交通法规的社会正面价值导向背离。行人事故,按侵权责任赔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在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下,该条款应认定为有效。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承担的赔偿责任往往要大于其事故责任比例。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同等责任为例,被保险人在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中要承担60%-70%的赔偿责任,而依保险条款保险人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被保险人的对外赔偿与保险人的赔付之间就有10%-20%的差额。
该条款混淆了,侵权民事责任与事故责任的概念,脱离了被保险人的侵权责任去确定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与责任保险的基本原理相悖。主车与挂车连为一体发生事故,两车的保险赔偿限额以主车的保险限额为限。
挂车顾名思义是没有牵引力而依附于牵引车行驶得名,其使用必须与主车相连接。法院如认可上述保险条款的效力,则挂车投保的价值无法实现。保险事故发生后,只要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保险人即不承担保险责任。及时通知是保险合同履行中基于诚信原则而生的附随义务,不应仅因被保险人等违反该项附随义务而当然导致实体权利的丧失。保险人只能对因投保人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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