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山西省财政厅《转发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现将山西省财政厅晋财预字(1997)第44号《关于转发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希周知。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三日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晋财预字[1997]44号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心支库现将财政部门财预字[1997]38号《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金融保险企业营业税税率提高后,金融保险企业按原5%税率缴纳的营业税仍作为省级预算固定收入,在太原集中缴纳,用“税收缴款书”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地方)”科目上缴省级金库。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六日财政部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7]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金库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7〕5号),现对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1997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营业税""款"中的第2项"银行总行营业税"改为"金融保险业营业税(中央)"。本科目为中央固定科目。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全部营业税,其余金融保险企业按提高3%税率缴纳的营业税,适用本科目。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营业税仍按原办法缴库。除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外,其余金融保险企业按提高3%税率缴纳的营业税,由国家税务局所属征收机构负责征收,用"税收缴款书",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中央)"科目,就地上缴中央国库。
二、在1997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营业税""款"中增设第6项"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地方)"。本科目为地方固定收入科目。除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外,其余金融保险企业按原5%税率缴纳的营业税,由地方税务局所属征收机构负责征收,用"税收缴款书",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地方)"科目,上缴地方国库。
三、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和随同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所适用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缴库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除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外,其余金融保险企业在本《通知》下发之前,按原5%税率缴纳的营业税,经地方税务局与国库核对后,由地方税务局一次性从"一般营业税"科目转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地方)"科目。
五、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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